申报表这点别填错了,否则多缴税
2020-06-17 来自: 张家口卓越财务咨询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:413
2019年4月1日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才可以抵扣,应按照抵扣凭证类型填写。
1.在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(二)》(本期进项税额明细)中第1栏“(一)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”(取得旅客运输服务专用发 票)或第8b栏“(二)其他抵扣凭证”(取得旅客运输服务专用发 票以外的抵扣凭证)相应栏次。
2.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同时还应填入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(二)》(本期进项税额明细)中第10栏“(四)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”。
3.特别提醒:第10栏“(四)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”仅仅是“统计作用,不参与进项税额计算,如果仅仅填第10栏,不填“(一)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”(取得旅客运输服务专用发 票)或“(二)其他抵扣凭证”(取得旅客运输服务专用发 票以外的抵扣凭证),您的旅客运输是没有抵扣到!
案列一: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地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
某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,于2019年4月1日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1份,票面金额10万元,税额0.9万元。
【政策规定】
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【注意事项】
同时,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还应填入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(二)》(本期进项税额明细)中第10栏“(四)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”。该栏数额包含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。
【数据计算】
进项税额=100,000×9%=9,000元
【表样填写】
第2栏“其中: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”份数1份,金额100,000元,税额填写9,000元;计算得出第1栏、第12栏。
某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,于2019年4月1日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情况如下: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1份,票面金额1万元,注明的税额900元;
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份,票价800元,燃油附加费50元;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1份,票面金额240元;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1份,票面金额103元。
【政策规定】
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
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,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:
公路、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=票面金额÷(1+3%)×3%
【注意事项】
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旅客运输服务是国内旅客运输,不包括国 际旅客运输;
航空运输抵扣仅包括票价和燃油附加费,不包括民航发展基金;
旅客运输服务取得专用发 票以外的抵扣凭证,填写在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(二)》(本期进项税额明细)中第8b栏“其他”;还应同时填入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(二)》(本期进项税额明细)中第10栏“(四)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”。
【数据计算】
电子发 票、行程单、车票、船票的旅客运输进项税额
(1)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进项税额=900元;
(3)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=240÷(1+9%)×9%=19.82元;
同时,填写第10栏“(四)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”份数4份,金额11100元,税额993元。